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4、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出租车管理法规
《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城区(95平方公里)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定义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小型客车。
♂?管理原则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发展规划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投放总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人口流动及市场需求拟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业自律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加强自律管理。
个体出租车管理法规
第七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
三、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
四、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五、车内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保持准确、有效。
六、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七、车内备有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和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
八、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隔离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车容(包括车内外)整洁。
第八条 申请经营个体出租汽车,应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域,属城区、近郊区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属远郊区、县的,向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申请,应按照《办法》本规定及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批准的,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准驾出租汽车证、服务证。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运营车辆应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提前10天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的,须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个体出租汽车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物价、税务、计量、工商、公安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每月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运营报表。
二、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佩戴出租汽车服务证。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有驾驶员照片、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号码的驾驶员服务卡片。
三、车内无客必须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在有条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四、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收款后必须付给乘客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费额相符的收费凭证。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
五、服从运营场所的运营调度和管理,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服务的各项措施。
六、严禁将营业车辆转租他人经营。
七、严禁伪造、涂改、转租、转借各种营业标志和票据。
八、遵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