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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928万,三年后未还完可申请免除,个人破产制度下的债务重生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个人及家庭面临债务危机的风险日益增加,当债务累积到难以承受的地步时,如何寻求解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新视角——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欠下高达928万元的债务,三年后未还完的部分也可申请免除,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际应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广泛讨论。

案例回顾

郭某某和李某某是一对在深圳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店的夫妻,自1998年起,他们凭借勤劳与智慧,在商海中打拼出一片天地,命运多舛,2009年的一场火灾几乎摧毁了他们的全部希望,约150万元的存货化为乌有,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赔偿纠纷也未能如愿解决,店铺因此陷入困境,此后,尽管夫妻俩努力重振旗鼓,但生意始终未能好转,反而因持续亏损而不断累积债务。

从2012年至2023年间,为了维持店铺经营和偿还债务,郭某某和李某某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及银行借款,最终负债总额高达928万余元,面对沉重的债务压力,他们不得不关闭了店铺,并于2023年10月正式注销,在走投无路之际,两人决定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的介入

深圳中院在受理郭某某和李某某的个人破产申请后,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经过严格的核查,管理人确认两人名下除了一套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外,几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人目前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基于此,深圳中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定宣告郭某某和李某某破产。

这一裁定标志着两人进入了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在此期间,他们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和医药费,用于维持基本生活,超出此额度的部分以及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并用于清偿债务,考察期届满后,郭某某和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具体是否免除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对于缓解个人及家庭债务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债务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债务解脱途径,避免了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陷入绝望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破产清算和免责考察期的设置,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面对债务问题,努力改善经济状况,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如何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为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确保每一起破产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

郭某某和李某某的案例为我们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它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一条重生之路,也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将有更多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能够从中受益,实现债务与生活的双重解脱,我们也应认识到,个人破产并非逃避债务的“避风港”,而是促使债务人积极面对问题、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重要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诚信与责任始终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