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法规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第1章 绪论
1.1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在循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1.1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汽车工业
1.1.2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公共安全
1.1.3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环境保护
1.1.4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资源节约
1.1.5 报废汽车材料的回收利用
1.2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现状
1.2.1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概况
1.2.2 世界发达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的概况
1.2.3 中外报废汽车拆解业情况比较
思考题
第2章 我国汽车报废标准
2.1 我国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内容
2.1.1 制定汽车报废标准的原因
2.1.2 《汽车报废标准》的内容
2.2 关于现行汽车报废标准执行的若干说明
2.3 回收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的注意事项
思考题
第3章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规程
3.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标准
3.1.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2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要求
3.2 报废汽车定价影响因素
3.2.1 影响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因素
3.2.2 报废汽车收购价定价原则
3.3 报废机动车后的拖运
3.3.1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流程
3.3.2 报废机动车拖运方法
3.4 报废机动车回收中的若干问题
3.4.1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交车问题
3.4.2 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机动车规程
思考题
第4章 报废汽车技术状况及性能检查鉴定
4.1 静态检查
4.1.1 常用工具和物品
4.1.2 静态检查主要内容
4.2 动态检查
4.2.1 动态检查准备
4.2.2 发动机动态检查
4.2.3 尾气检查
4.2.4 汽车路试检查
4.2.5 路试后检查
思考题
第5章 报废汽车发动机拆解技术工艺
5.1 电喷发动机主要结构
5.1.1 汽油供给系统主要零部件
5.1.2 空气供给系统主要部件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5.2 常用工量具及专用拆解设备
5.2.1 常用工具
5.2.2 常用量具
5.2.3 拆装专用工具
5.3 电喷发动机拆解工艺
5.3.1 发动机总成的拆卸
5.3.2 发动机外层构件的拆卸
5.3.3 发动机本体大件拆卸
5.4 典型发动机零件检验及分类方法
5.4.1 汽缸体检验
5.4.2 活塞连杆组检验
5.4.3 曲轴飞轮组检验
5.4.4 气门组零件的检验
5.4.5 气门传动组检验
5.4.6 冷却系统主要零部件检验
5.4.7 润滑系统主要零部件检验
5.4.8 燃油供给主要元件检验
思考题
第6章 报废汽车底盘及车身拆解工艺
6.1 汽车底盘及车身结构
6.1.1 汽车底盘
6.1.2 汽车车身
6.2 底盘拆装专用拆解设备
6.2.1 汽车举升机
6.2.2 轻便吊车
6.2.3 叉车
6.2.4 等离子切割机
6.2.5 轮胎拆装机
6.2.6 气割设备
6.2.7 离合器拆装专用工具
6.2.8 千斤顶
6.2.9 轮胎螺母拆装机
6.2.10 主减速器翻转拆装台
6.2.11 翻转设备
6.2.12 大型拆解机
6.2.13 辅助拆解机
6.3 汽车底盘系统拆解工艺
6.3.1 万向传动装置及传动轴拆解
6.3.2 变速器拆解
6.3.3 离合器拆解
6.3.4 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拆解
6.3.5 后桥与后悬架拆解
6.4 自动变速器拆解工艺
6.5 汽车车身拆解工艺
6.5.1 小客车非承载式车身
6.5.2 小客车承载式车身
6.5.3 货车车身
6.5.4 大客车车身
6.6 汽车助力转向系统拆解工艺
6.6.1 转向柱拆卸
6.6.2 动力转向器拆卸
6.6.3 转向油泵拆卸
6.6.4 贮油罐拆卸
6.7 汽车悬架和减振器拆解工艺
6.7.1 独立悬架拆卸
6.7.2 后桥与后悬架拆卸
思考题
第7章 报废汽车电气系统拆解技术工艺
7.1 汽车电气系统构成
7.2 蓄电池、发电机及调节器、启动机拆解与检修
7.2.1 蓄电池快速检修
7.2.2 交流发电机及电压调节器拆解与检修
7.2.3 启动机拆解与检修
7.3 汽车照明、信号系统及报警装置拆解与检修
7.3.1 汽车照明、信号系统拆解与检修
7.3.2 报警装置拆解与检修
7.4 汽车仪表及辅助电器拆解与检修
7.4.1 仪表板结构
7.4.2 仪表板拆解与检修
7.4.3 辅助电器检修
7.5 汽车空调系统拆解与检修
7.5.1 汽车空调组成和工作原理
7.5.2 空调系统主要部件拆解
7.5.3 t空调系统检修
思考题
第8章 报废汽车材料分类检验与利用
8.1 报废汽车黑色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1.1 黑色金属材料的分类
8.1.2 黑色金属材料在汽车上的应用
8.1.3 黑色金属的简易鉴别检验
8.2 报废汽车有色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2.1 铝及铝合金
8.2.2 铜及铜合金
8.2.3 滑动轴承合金
8.2.4 新型合金材料
8.3 报废汽车非金属材料的分类检验与利用
8.3.1 塑料
8.3.2 橡胶
8.3.3 其他非金属材料
思考题
第9章 报废汽车整车拆解作业与整车破碎工艺流程
9.1 报废汽车整车拆解作业
9.1.1 汽车拆解作业方式
9.1.2 拆解工艺流程
9.1.3 汽车拆解作业劳动组织形式
9.1.4 汽车拆解作业方法和组织形式选择
9.2 报废汽车整车破碎工艺流程
9.2.1 报废汽车整车破碎工艺
9.2.2 整车破碎材料分离方法
9.3 拆解企业实例
9.3.1 宝马汽车公司再循环和拆解中心
9.3.2 上海宝钢钢铁资源有限公司拆解生产线
思考题
第10章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与管理
10.1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基本要求
10.1.1 汽车拆解场地选择原则
10.1.2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布局原则与要求
10.1.3 汽车拆解场地布置应考虑的因素
10.2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
10.2.1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10.2.2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设计一般程序
10.3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10.3.1 现场管理综述
10.3.2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现场管理方法
10.3.3 汽车拆解企业现场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管理范围
10.4 设备和工量具维护与管理
10.4.1 概述
10.4.2 汽车拆解设备
10.4.3 拆解设备、工量具、仪器的配置
10.4.4 拆解设备使用与维护
10.4.5 汽车拆解设备更新与报废
10.5 拆解及回收拆解设备的开发
思考题
11.1 拆解场地的环境保护
11.1.1 废水的危害与处理
11.1.2 有毒气体的危害与处理
11.1.3 固体废弃物的危害与处理
11.2 制冷剂回收与利用
11.2.1 汽车空调组成与原理
11.2.2 汽车空调制冷剂
11.2.3 制冷剂的判断
11.2.4 回收技术
11.2.5 回收设备
11.2.6 国外车用制冷剂回收利用情况
11.2.7 我国车用制冷剂回收利用情况
11.3 安全气囊(SRS)拆解与处置
11.3.1 安全气囊系统工作原理
11.3.2 安全气囊拆卸工艺
11.3.3 安全气囊处置
11.3.4 安全气囊回收与环保
11.4 污染、危险废物及垃圾(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规定
11.4.1 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理
11.4.2 垃圾(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
11.4.3 对污染、危险废物处理监管
思考题
第12章 报废汽车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
12.1 表面技术概述
12.1.1 表面技术应用重要性
12.1.2 表面技术主要目的
12.1.3 表面技术提高途径
12.1.4 表面技术基础和应用理论
12.1.5 表面技术应用
12.2 表面涂覆技术及表面改性技术
12.2.1 表面涂覆技术
12.2.2 表面改性技术
12.3 表面微细加工技术及表面复合处理技术
12.3.1 表面微细加工技术简介
12.3.2 表面复合处理技术
12.4 其他修复技术
12.4.1 埋弧自动堆焊
12.4.2 等离子喷焊
12.4.3 特种电镀技术
12.5 汽车零件的修复和修理工艺选择
12.5.1 汽车零件修复方法简介
12.5.2 焊接和堆焊修复法
12.5.3 喷涂与喷焊修复法
12.5.4 电镀和电刷镀修复法
12.5.5 粘接修复法
12.5.6 汽车零件修复工艺选择
12.6 报废汽车零部件循环利用和再制造概述
12.6.1 循环经济呼唤汽车回收和零部件再制造现代化
12.6.2 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工程
12.6.3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12.7 再制造汽车零部件质量检验
12.7.1 汽车零部件常见缺陷
12.7.2 再制造汽车零部件检测方法
12.8 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总成再制造工艺
12.8.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艺
12.8.2 发动机总成再制造工艺
12.8.3 发动机总成再制造关键工艺
12.8.4 发动机零部件及总成再制造工艺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